根据国家规定,我省从 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本文对新、旧政策进行适度比较,就政策调整对我市福利企业和税收影响作简要分析,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一、福利企业新、旧税收政策比较
(一)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调整后的主要变化
1、资格认定方面:(1) 扩大了福利企业范围。旧政策规定的福利企业,仅限于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新政策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2)增加了残疾人类型。新政策将残疾类型由“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五残”,新增加了智力残疾。(3)安残比例适度下降。新政策规定只要“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就可以享受。较旧政策35%或50%的比例有所下降。(4)新政策加强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要求享受优惠的福利企业为残疾人交纳四项保险,并对残疾人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方式及劳动合同等方面均作了规定。旧政策无此规定。
2、税收优惠方面:(1)增值税方面。旧政策按安残比例来退税,即:安残比例50%以上的,全额退还已交的增值税;安残比例35%以上的,部份退还已交的增值税。新政策实行的是限额退税,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5万元/人.年。我省确定2006年的退税限额(以下简称省定标准)是每个残疾人2.666万元/年。(2)企业所得税方面。旧政策实行的是全额免税;新政策采用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3、退税方式方面:旧政策是先征后退,可以数月或者一年退一次;新政策是即征即退,按月退税。
(二)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收益比较
假设:某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人数为a,每位残疾人的用工成本(含工资、福利待遇、保险及相关管理费用)为b元/年,企业年退税额为m元, 企业入库增值税为n,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收益为f,则f=m-ab(未考虑残疾人创造的价值)。
1、旧政策安残收益分析。按旧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50%以上的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我市企业均按50%以上比例安置残疾人),m =n,f=m-ab=n-ab。对某企业而言ab是相对固定的,f与ab无直接关系,与n成正比。由此可见,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收益与残疾人的用工情况无直接关联,与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密切相关,即企业的附加值越高,实现的增值税越多,退还的增值税就越多,安置残疾人的收益就越大;反之,收益就越小。正因为此,近年来我市部份高附加值企业积极创造条件,争相申办福利企业。
2、新政策安残收益分析。按新政策规定, m取n(入库增值税)和26660a(退税限额)中相对较小者。通常企业会根据政策规定主动调整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做到退税限额和入库增值税一致,于是m=n=26660a,则f= m-ab=26660a- ab=(26660-b) a,显然f与b成反比,与a成正比。由此可见,企业安置残疾人收益同时与残疾人用工成本、残疾人数量密切相关,且残疾人用工成本越小,残疾人数越多,收益越大;反之,则收益越小。通常附加值高的、规模较大的、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企业,残疾人的用工成本相对较高,安置的员工及残疾人数量不多,安残收益相对较小;工资水平低、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安残收益相对较大。
由此可见,新、旧政策的导向作用是不同的。旧政策侧重于鼓励高附加值企业,新政策则是鼓励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值企业,注重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
二、税收政策调整对我市福利企业的影响
(一)我市福利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底止,我市市区共有社会福利企业62户,安置残疾职工1157人,占职工总数2708人的42.73%。实现销售收入53077万元,实际退还增值税3189万元。按照残疾人人数计算,残疾人人均退增值税2.76万元,高于省定标准0.1万元/年。当年发放残疾职工工资计913万元,残疾职工月均工资报酬658元。
近年来我市福利企业退税额上涨幅度较快,2004年市区福利企业退税1669万元,2005年为2280万元,2006年为3189万元(全部为旧政策时期的退税额),增幅分别为36.6%和39.9%。主要原因是近年来我市新创办了一批附加值高、增值额高、机械化程度高的企业,这些企业所需职工不多,安置残疾人也不多,但毛利率高,增值税税负率高,人均退税额高。2006年市区62户福利企业中人均退增值税在省定限额以上的企业15户,占福利企业总数的24%;累计退税2031万元,占退税总额的63.67%;累计安排残疾人394人,占全部安排残疾人的34%;人均退税额5.155万元/年,是省定限额的1.93倍。这些企业均为高附加值企业,大多是近年创办的,按新政策测算,将有981万元增值税不能退还。
(二)实施新政策后带来的影响
1、税源会有所增加。新政策实施后,福利企业退税较快增涨的现象将得到遏制,部分企业退税额偏高、增值税税负偏高的现象将得到扭转,相应地将增加我市的税收收入,预计全市将增加税源1000万元左右。
2、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新政策把保障残疾人权益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条件,将残疾人的工资、保险、用工合同等与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挂钩,对保障残疾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3、残疾人就业难度更大。新政策降低了福利企业门槛,按残疾人数量退税,理论上会促进了企业多安置残疾人。但实际情况是随着优惠政策扶持力度的减弱和残疾人用工成本的增加,企业安置残疾人收益将会下降,有的根本无利可图。安残无收益的或收益较低的企业可能退出福利企业队伍,辞退已经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残疾人人均退税额达不到省定限额的企业,可能会清退超比例安置的残疾人;此外,无法“参保”的残疾人因不被计入安残人员,也可能会被推向社会。总体上新政策的实施增加了残疾人就业的难度,残疾职工面临被辞退危机,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
4、福利企业的结构会调整。由于政策的导向作用,一方面部份附加值高的企业将退出福利企业队伍,另一方面将新创办一批劳动密集型福利企业。福利企业整体数量、规模将有所萎缩,结构会有所调整。
三、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按月退税执行难度大。新政策实行的是即征即退,按月退税。由于福利企业情况复杂,审查工作琐细,退税审批周期较长,加上基层工作人员有限,按月退还增值税难度很大。如果不能按月退还,一方面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另一方面增加了国税机关的执法责任和执法风险,影响国税机关形象。因此,建议将“即征即退”改为“先征后退”,按季审批退税,以增强退税的可操作性,提高行政审批质量。
(二)部分残疾职工“参保”难。由于城乡社会保险体制尚在建立健全之中,根据社保部门有关规定,农民工无法参保、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大龄职工不能参保、未缴足保险的不能参保等,导致部分残疾职工因享受不到社会保险而无法就业,造成了对最需要扶助特殊群体(如大龄残疾人、农村残疾人)事实上的歧视,限制了他们的就业,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与制定政策的初衷是相背离的。因此,建议对大龄残疾人、农村残疾人不强制要求办“四险”,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其保障方式。
(三)省定退税限额太低。我省确定的退税限额为2.666万元/残疾人.年,在参加试点的10个省市中属较低的,过低的退税限额压缩了企业的安残收益和利润空间,不利于残疾人就业。因此,建议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适当提高我省退税限额,退税限额定为3.2万元/残疾人.年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