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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黄石市城区
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8-03-13     【选择字号:

市稽查局:
  为了做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根据《湖北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鄂国税发[2001]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对我市城区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作相应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税务案件:
  一、纳税人偷税数额在六十万元(含六十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
  二、调查终结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案件。
  五、其它认为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按照上述选案标准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占年度全部税务案件的比例应当保证达到10%以上。不足10%的,视情况进一步放宽选案标准;超过10%的,按实际选案数量进行审理。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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